來源:保定晚報作者:時間:2021-02-24 13:32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范疇以及相關業務管理作出明確要求和統一規定。該《辦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儲蓄國債(憑證式)是我國儲蓄國債的首個品種,最早可追溯到1981年我國恢復國債發行以來發行的國庫券。1994年以來,為滿足政府籌資需要,我國開始面向居民個人和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憑證式國債,采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方式記錄債權關系,并逐步取代了國庫券。2012年開始,憑證式國債僅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2017年,為了便于國債分類管理,憑證式國債正式更名為儲蓄國債(憑證式)。
儲蓄國債(憑證式)具有安全性高、起買點低、收益較高、變現靈活等特點,深受廣大投資者歡迎,為籌集財政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投資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當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相關管理制度不夠健全,難以適應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的發展需要,亟需出臺統一規范的管理辦法。人民銀行與財政部聯合出臺《辦法》,將填補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制度空白,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管理,促進儲蓄國債(憑證式)健康持續發展。
據悉,《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明確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范疇、發行方式、發行對象、計息方式、銷售渠道等內容,規范了儲蓄國債(憑證式)購買限額的設置方式和方法;規定了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憑證式)、提前兌取和兌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況及特殊情況處理流程;設置了承銷團成員在具體辦理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銷售額度管理、手續費收取、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等方面的原則、職責權限和禁止性規定等內容。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對象僅為個人投資者,任何組織、機構不得認購。投資者可以在發行期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柜臺或者通過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相關規定的其他銷售渠道辦理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