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保定市公安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管理的通告,嚴禁多種行為。
為嚴格落實我市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盡早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市公安局就進一步加強本市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管理發布通告。
通告內容主要包括:對競秀區、蓮池區、高新區、清苑區、滿城區、徐水區實施封控管理,在封控區域內的全體居民實行“區域封閉、足不出戶、服務上門”管理措施,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全員核酸檢測。
通告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我市疫情防控規定,按照分區分類差異化防疫管理要求,嚴格落實相關管控措施。在封控區域內實行臨時交通管制,禁止機動車上路行駛(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運行、應急處置、緊急就醫等需要的車輛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動態調整。
通告特別強調嚴禁實施下列行為:封控區內人員在封閉管理期間擅自出戶;封控區和管控區內人員在居家健康監測期間,擅自離開封控區、管控區,或者進行聚集活動;其他人員擅自進入封控區、管控區;違反隔離管控規定,故意破壞門窗、門磁等擅自出入;拒絕接受防疫部門、醫療機構組織的核酸檢測;新冠病毒陽性感染者拒絕按規定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等人員拒絕按規定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健康監測;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人員,符合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標準,拒絕出院或者解除醫學觀察;辱罵、毆打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防疫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編造、故意傳播涉疫虛假信息,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道路通行證等證明文件;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我市防疫工作要求的行為。
違反通告規定,涉嫌違法的,公安機關將嚴格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通告自4月25日起施行。(記者邸志永 通訊員唐明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