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定晚報作者:時間:2022-11-04 08:47
保定晚報訊(通訊員冉冰潔)某男子駕駛摩托車多次搶奪單身女子身上佩戴的黃金首飾,日前,蠡縣法院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2009年王某曾因搶奪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2020年,因其無收入來源,再次萌生了“重操舊業”的想法,并將作案目標選定為路上單獨出入的女子。為了方便作案,他專門購買了摩托車和鴨舌帽、口罩等掩人耳目的物品。一切準備就緒后,王某便駕駛摩托車在馬路上游蕩,尋找目標伺機作案。當其行駛到蠡縣留史鎮時,王某發現戴著金項鏈的單身婦女,便悄悄尾隨其至偏僻無人處,突然從后面將金項鏈拽下,然后加大油門逃走。
街頭出現的搶奪案引起警方注意,很快嫌疑人王某被抓獲到案,然而他拒不交代搶奪的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已經掌握其多起搶奪犯罪證據,在釋法說理并出示了作案附近的監控截圖后,王某坦白了其在蠡縣實施搶奪的犯罪事實,同時又交代了其在安國、定州等地實施搶奪黃金首飾的多起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審核后以犯搶奪罪對其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多次搶奪他人金銀首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搶奪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搶奪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