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定晚報作者:時間:2023-02-17 08:15
隨著疫情防控進入新階段,部分旅游景點出現爆棚,由此引發的游客傷亡事故也受到廣泛關注。本欄目梳理了幾起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大家旅行玩得開心的同時,也要強化安全意識,防范各種風險發生。
訂票被騙1.5萬元 未盡謹慎義務自擔責
毛某通過某網站訂購了某航空機票三張。同日,他收到短信通知,稱其預定的航班因機械故障無法起飛,并附上客服電話及注明改簽或退票都可獲得300元航班延誤費。毛某看見短信內容與訂票信息完全一致,不假思索便根據短信內容要求,通過手機網銀向案外人楊某轉賬15000元。次日,毛某發現被騙遂報案。
案件一直未被偵破。毛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航空公司、某網站經營公司泄露其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成立,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15000元,并賠償其交通費、誤工費合計3393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毛某被電信詐騙一案尚未偵破,不能得知其信息泄露原因,其亦未舉證證明該信息確系由本案二被告公司泄露。另某網站經營公司已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訂票操作過程中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防止客戶個人信息泄露或被竊取,并通過應用界面及短信明顯提醒告知消費者注意航班詐騙信息。毛某在看到詐騙短信內容并不完整及準確的情形下,仍然向他人轉賬,其未盡到基本的、合理的安全謹慎義務,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故毛某的訴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外出旅行時,大多數人都通過手機便捷地訂購機票、住宿、門票等,但大家可要多留個心眼。收到相關票務信息時,應第一時間通過官方電話或購票網站進行確認,切勿輕信來路不明的信息,更不要撥打短信中所提供的陌生號碼或輕易點開短信的鏈接。當發現個人信息被泄露,要通過有效手段及時主動維權,必要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向公安機關報案,讓更多消費者免受其害。
旅游合同簽訂后 雙方均要按約履行
日前,王某通過某旅行社定制一款越南旅游產品,雙方簽訂旅游合同,約定了旅游者合同解除權及解除合同時間對應的必要費用扣除,其中注明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收費。王某向某旅行社支付了三人團費15850元及簽證費1650元。出行前5天,王某因家中變故無法按期出行,遂向某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但某旅行社工作人員拒不退還費用。王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某旅行社退還一半團費7925元及旅行社代收的簽證費1650元。
法院經審查,根據雙方合同,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為旅游者辦理退款手續。法院在了解到某旅行社同意給王某辦理變更參團時間,且王某亦有延期出行意愿的情況下,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延期繼續履行合同的和解方案,王某撤訴。
【法官提醒】
旅游合同履行的期限對于旅行社及旅游者來說具有重要意義。無法按期成團可能打亂旅游者個人時間安排,影響旅游目的的實現;而旅行社在出行前亦做了代辦簽證、對接地接、訂票等大量準備工作。因此,旅游合同中應當對因旅行社及旅游者原因單方解除合同作出約定。旅游者因個人原因無法出行的,旅行社可以按照約定收取一定的必要費用,但不可拒絕退款。如果旅游者愿意變更出行時間,可與旅行社協商延期參團,從而減少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
地滑摔傷人 酒店承擔全部責任
去年,外出旅游的江某入住某酒店,因酒店走廊地滑,江某滑倒后受傷被送到醫院就診,酒店墊付江某醫療費近2000元。醫院出具《疾病證明書》:右小腿創面感染,清創縫合術后建議休息十四天。江某訴至法院要求酒店賠償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法院經審查認為,江某入住被告酒店,因地滑致使原告摔倒后受傷。被告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賠償江某各項損失68843.16元。
【法官提醒】
經營者對消費娛樂等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所應當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對其服務場所應提供滿足建筑物、配套服務措施、設備的安全保障,對于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數量足夠、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加強公共場所的危險性設施巡查及安全提示、說明、勸告、協助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意識,維護好場所秩序,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如果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景區門口摔傷 管理有瑕疵少量賠償
張某到某景區旅游,該景區入口及出口均未設置警示標志,但在出口處有設置花圃阻隔非機動車進入。張某在景區入口處因躲避他人駛過電動車而摔倒(電動車駕駛人離去),張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醫院診斷張某為左股骨頸骨折,后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為九級傷殘。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該景區開發公司賠償各項損失人民幣32萬余元。
法院經審查認為,景區的開發公司作為景區的管理人,依法負有管理義務。景區的開發公司在事發地未對景區道路交通管制情況盡到充分提示義務,張某作為外地前來景區觀光人員,無法充分獲悉景區交通情況,以致為躲避案外人駛過電動車而摔傷,現無法查清電動車駕駛人信息,該公司亦具有過錯,其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鑒于事故地點作為景區對外開放未收取門票費用的區域,景區的開發公司在事發巷內已安放花盆阻隔非機動車進入,據此可以減輕該公司的賠償責任。同時,張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身亦具有注意力不夠的過錯。綜合考慮上述因素,酌定由該公司對張某的損害后果承擔8%的賠償責任,即應賠償張某1.8萬余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相抵原則可以減輕經營者的民事責任。
景區、賓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應當在經營過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在合理限度內確保群眾的人身安全,盡到警示義務,避免因設施、管理瑕疵而引發的人身傷害。而作為游客的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出入公共場所亦應當注意自身安全。
(本報綜合新華社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