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定晚報作者:時間:2023-04-27 07:41
□黃齊超
消費者預定民宿、酒店,且交了費用,就等于雙方簽署了合同,無論是消費者還是民宿經營者,都應遵循合約精神,不能無故毀約;否則,將承擔對方的損失。
據了解,臨近“五一”,一些民宿、酒店的房價漲價數倍,經營者感覺“虧大了”,就要求消費者退單或補差價。經營者想多賺些錢,本身沒問題;但賺錢應講究誠信,遵循契約精神,而不能無視消費者權益。有些民宿寧愿賠償消費者一部分損失,也要求消費者退單,乃至強行取消訂單,是因為住宿價格漲得太高,違約成本太低。
顯然,如此做法既違背了誠信,也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應受到行業道德及法律法規的拷問。經營者隨意悔單,不但是損害了自己的誠信,也傷害了公眾對平臺的評價。所以,作為民宿或酒店的管理平臺,要對“悔單”的經營者進行嚴懲,乃至下架,而不能僅僅采取降級、限流等措施。
放任此現象,也必定影響到當地的旅游形象。因此,政府職能部門有必要及時介入,接受消費者投訴,并對查實的商家予以嚴懲。
管理平臺和政府部門應聯手協作,加強對民宿酒店隨意毀約的查處力度。有些信息,比如民宿在網上的訂單、強行退單、二次銷售、價格變化等數據,網絡平臺了如指掌,那么,這些數據就可以作為證據,交給接受投訴的政府部門。如果民宿酒店毀約都能受到定格處罰,再加上平臺的懲處,經營者得不償失,他們就不敢再隨意毀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