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在保定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保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文閣
來源:作者:時間:2023-12-05 07:37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3年6月29日,保定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保定市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這一規定,對于貫徹落實新發展階段對先進制造業發展的新要求,破解當前保定市先進制造業在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堵點和難點問題,保障和促進先進制造業創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一審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充分調研,系統學習《河北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保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保定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等文件,借鑒外地相關立法制度安排的基礎上,結合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財經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規定(草案二審征求意見稿)》,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征詢意見,并通過人大網站公開征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8月10日,組織市司法局、工信局和工信部工業文化發展中心相關同志進行了集中會審,重點圍繞《規定(草案)》的保定特色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深入研討,研究吸納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直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本著“有特色、可操作、能落地”的原則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8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8月24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整體框架。建議《規定(草案)》不再劃分章節。理由:根據立法體例要求,《規定》的條款較少,一般不劃分章節。
二、關于立法目的。建議將《規定(草案)》原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保定市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建設京津冀世界級城市群中的制造強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理由:表述更符合立法技術規范,更符合保定發展定位。
三、關于基本原則。建議將《規定(草案)》原第三條修改為: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應當遵循創新驅動、質效優先、綠色轉型、協同融合、開放合作的原則。理由:表述更準確,邏輯更合理。
四、關于職責分工。建議將《規定(草案)》原第四條第一款中“加強對先進制造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刪除,增加“建立健全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在“制定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的政策”后加上“措施”。刪除《規定(草案)》原第六條,與此條款內容合并。理由:層次更清晰、職責更具體明確。
五、關于發展導向。建議將“做強做長制造業產業鏈”修改為“提升制造業產業鏈”。將“積極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大格局”修改為“本市統籌整合優勢資源,推動先進制造業產業協同、區域協同,積極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雄安新區建設國家戰略。”刪除《規定(草案)》原第十七條,理由:表達更為準確,更符合國家發展戰略。
六、關于產業發展。建議將《規定(草案)》原第十一條修改為:本市實施先進制造業集群梯次培育計劃,輻射引領全市先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支持電力及新能源裝備集群向世界級先進集群邁進,推動電力裝備、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等優勢產業延鏈,生物醫藥健康、高端新材料等潛力優勢產業補鏈,紡織服裝箱包、食品加工和通用設備制造等傳統產業升鏈,新型儲能、第三代半導體、合成生物、服務機器人、算力網絡、生物基礎材料、細胞和基因治療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建鏈,發展服務型制造業,打造現代化產業體系。理由:根據《保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使該條款的產業發展的內容更加具有保定的特色,針對性更強。
七、關于數字化轉型。建議刪除《規定(草案)》原第十三條,將原第十四條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先進制造業融合,推進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以及應用,推動制造業企業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場景數字化改造,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建設智能工位、智能產線、智能車間、智能工廠,推動園區和產業集聚區數字化轉型。增加“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字化公共服務生態,制定分級分類規范,支持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試點項目,培育示范應用場景和標桿企業。”理由:刪除空泛性表述和重復性內容,使得條款規定更加具體明確。
八、關于監督評估。建議將《規定(草案)》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合并,并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先進制造業發展相關指標進行常態化監督考核,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區域先進制造業發展環境評估,并向社會公布。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系統研究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的扶持政策,定期開展政策執行績效評估和調整優化,提高政策的精準度。理由:使條款更加簡潔,內容更加明確。
九、關于容錯機制。建議將《規定(草案)》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先進制造業促進工作中因先行先試,未達到預期效果,但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未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理由:更好地激勵各部門為保定市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作出創新性的工作。
此外,還對《規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修改后的《規定(草案)》由三十二條精簡為二十五條。
《保定市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若干規定(草案)》和修改情況的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