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定日報作者:時間:2024-03-26 09:18
3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了《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4月18日起施行。
修訂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據介紹,《辦法》主要修訂內容集中在五個方面。
一是提高準入標準。包括: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促進其更好發揮專業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范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據悉,《辦法》全面貫徹近年來出臺的關于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風險管理。《辦法》明確關于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范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提高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
對于上述調整中,外界比較關注的提高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愿,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同時,就《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范圍有所調整,該負責人表示,《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兩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鑒于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費金融公司相關投訴糾紛增多,而且行業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據《中國銀行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