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定日報作者:時間:2024-04-06 11:22
保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保定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
保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文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3年10月26日,保定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保定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這一條例,對于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健康素質,進一步提升奧運冠軍之城和全國全民運動健身模范市建設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為進一步做好全民健身立法工作,提高法規質量,2024年1月22日和23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組織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市司法局、市體育局、河北大學法學院等相關部門、單位對《條例(草案)》進行集中會審。與會人員本著“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能落地”的地方立法原則,深入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并通過人大網站公開征求意見。2月22日,召開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2月26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第一章總則
(一)刪除《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理由:全民健身設施的內涵和外延,將在第三章第十九條中進行專門規定。
(二)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修改為:“全民健身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遵循科學文明、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方便群眾、保障安全的原則。”理由:增加“黨委領導”內容,體現了黨對全民健身工作的統一領導。
(三)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修改為:“公民依法享有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理由:使立法語言表述精準,減少歧義。
(四)將《條例(草案)》第五條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相關工作,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工作。”理由:使本條表述更加符合實踐要求。
(五)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相關工作。”理由:按照體育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的順序對部門職責進行規定,邏輯更加清晰。
(六)將《條例(草案)》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融合為一條作為第七條,就全民健身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的內容進行集中規定。理由:使本章內容更加豐富全面,表述更具概括性。
二、關于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
(一)刪除《條例(草案)》第十條。理由:該條第一款內容,已在總則中有所體現。該條第二款的內容由于涉及到不同群體的具體實際情況,需要根據個人實際靈活安排,不宜在法規中提出過于具體的要求。
(二)修改《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部分表述,增加“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以家庭為單位靈活多樣、便于參與的全民健身活動”作為第十一條第三款。理由:使得表述更加嚴謹、科學,邏輯更加嚴密,內容更加完整。
(三)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推行全民健身實施計劃,組織開展健身跑、健步走、騎行、球類、太極拳、游泳、冰雪運動、廣場舞、健身秧歌、空竹、踢毽、馬拉松等健身活動。”理由:與《河北省全民健身條例》保持一致,并增添保定特色健身項目,增加法規的地方特色與針對性。
(四)新增一條作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對學校體育活動進行集中規定。理由:突出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在全民健身事業中的重要性,使本章內容更加完整。
(五)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刪除。理由:健身技能培訓的推廣屬于市場行為,不宜在立法中進行規定和要求。
(六)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調整為第十七條,刪除第三款。理由:第三款的內容擴大了全民健身設施管理者的權限,涉及到了公民的權利及其保障問題,不宜在地方性法規中作出規定。
三、關于第三章全民健身設施
(一)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調整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劃,建設公共體育設施:(一)市、縣(市、區)應當建有公共體育場、體育館、滑冰館、游泳館、全民健身中心、體育公園、球類場地、健身廣場等體育場地;(二)鄉鎮(街道)應當建有室外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和室內多功能健身場館。包括各類球場、健身步道、健身路徑等; (三)行政村(社區)應當建有室外健身廣場和室內健身室,配備全民健身設施。”理由:落實配建公共體育設施的主體責任,提出具體的工作要求,確保法規的可操作性。
(二)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刪除。理由:本條內容在第一章總則當中已有體現。
(三)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調整為第二十四條,并按照先新建后改建、擴建的順序對本條結構進行調整。理由:修改后邏輯更加清晰,表述更加簡練。
(四)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調整為第二十八條,并將本條第二款調整為第一款第六項。理由:按照規定配備急救人員以及必要的急救設施和用品,加強人員急救技能培訓,開展急救演練等同樣為全民健身設施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應履行的職責,不應單列一款。
(五)將《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合并為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對公共體育設施的利用進行集中規定。理由:《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均是對公共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以及收費問題進行規定,合并為一條有利于優化本章結構,且表述更加精煉。
四、關于第四章全民健身服務和保障
(一)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調整為第三十二條,完善經費使用監督管理的內容。理由:使本條內容更加精準、全面。
(二)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刪減合并作為第三十四條,對信息化建設相關內容進行集中規定。理由:使本條邏輯更加清晰,規范內容更為緊湊。
(三)將《條例(草案)》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刪除。理由:已在第一章中就全民健身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的內容進行了集中統一的規定,為避免前后內容重復需進行刪除。
(四)新增一條作為《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集中就國民體質監測的內容進行規定。理由:使本章內容完整全面。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使其更符合立法技術規范。
《條例(草案)》和修改情況的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