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定日報作者:時間:2024-10-11 09:05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承利用定窯文化,促進定窯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定窯文化的保護、傳承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定窯,是指創燒于隋代,宋代位列五大名窯之一,窯址主要位于保定市曲陽縣(古屬定州)的北鎮村、澗磁村、野北村及東燕川村、西燕川村一帶,開創覆燒法等燒造技術,采用劃花、刻花、印花、剔花等獨特裝飾手法,以精細白瓷為主要代表的古代陶瓷文化遺址及其生產業態。
本條例所稱定窯文化,是指與定窯相關,具有歷史、科學、經濟、藝術、文學等社會價值的窯址、窯具、器物、典籍等物質文化遺產和工藝、造型、色彩、裝飾、設計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他文化表現形式。
第四條 定窯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合理利用、開放包容、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定窯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定窯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積極爭取專項資金。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定窯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統一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跨區域、跨部門的重要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有關定窯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第六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定窯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定窯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組織編制定窯文化保護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定窯文化保護發展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旅游開發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定窯文化資源相對集中、特色鮮明、保存完整的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特色產業集聚區等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在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定窯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制度。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定窯文化資源在研究、創作、宣傳、展示、產業化等方面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第十條 下列與定窯文化相關的資源,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直接列入保護名錄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公布:
(一)已經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已經認定的可移動文物;
(三)已經公布為歷史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已經公布為工業遺產的窯址、廠址、礦場等工業文化遺存;
(五)已經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工藝美術大師;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的其他定窯文化資源。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下列定窯文化資源,可以經申請列入保護名錄:
(一)定窯特色制瓷工藝和流程;
(二)能夠反映定窯陶瓷傳統制作技藝且保存相對完好的窯爐、作坊和礦址等;
(三)具有定窯文化價值的重要實物、文獻、手稿、圖書資料、影像資料等;
(四)具有定窯文化價值的定窯傳統制作技藝項目及能夠熟練掌握、運用和傳承相關技藝的技藝代表人;
(五)具有定窯文化價值的民間文學、藝術和民俗等;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定窯文化資源。
第十二條 申請列入定窯文化資源保護名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窯文化資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文化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后,認為符合列入名錄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復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擬列入保護名錄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四)通過評審的申請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保護名錄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無申請主體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前款規定程序確定是否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三條 定窯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已列入保護名錄的定窯文化資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保護名錄:
(一)定窯文化資源滅失或者喪失保護價值的;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技藝代表人、工藝美術大師被依法取消資格的;
(三)其他應當退出保護名錄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定窯文化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核實,經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查,報請市人民政府核準后退出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定窯文化資源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的內容包括保護對象的名稱、認定機構、認定時間、管理人和相關說明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保護標志。
退出保護名錄的,不得繼續使用保護標志。
第十五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定窯文化資源的普查、整理、建檔和更新等工作,建立定窯文化資源數據庫和數字化保護系統平臺,進行數字化保護管理。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供與定窯文化資源有關的信息、線索和實物等。
第十六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劃定的定窯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實行分層次保護。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定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對窯址、窯具、器物、典籍等定窯物質文化遺產實行一體化保護。
列入名錄的陶瓷文化資源仍在生產、使用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建立生產、使用檔案,合理利用,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防止損毀、滅失。
第十七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定窯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需要,加強定窯文化博物館和傳承場所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開展館藏文物數字化應用。
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開辦以定窯文化為主題的博物館、陳列館、文化公園、文化街區;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其收藏的定窯文物藏品、藝術品、工藝品、文獻等,捐贈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第十八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陶瓷原材料資源的勘查和保護,并實行嚴格的開采利用制度,通過采取總量控制、嚴格審批、限量開采、明確適用范圍、提高利用效率等措施,實現資源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相關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陶瓷原材料資源的種類和儲量,結合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等要求,組織制定陶瓷原材料資源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和開采利用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陶瓷原材料資源采礦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的范圍和標高內開采礦產資源,建立健全礦產資源保護、開采規章制度,不得無證開采、越界開采、超量開采和破壞性開采。
第十九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定窯文化代表性傳承人、技藝代表人和工藝美術大師扶持激勵機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經費資助開展授徒、傳藝、交流;
(三)支持開展陶瓷技藝的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
(四)加強對傳承人的培養,支持參加學習、培訓;
(五)為其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創造條件;
(六)支持其參與其它傳承、傳播活動。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列入定窯文化資源保護名錄的技藝代表人頒發證書,在同等條件下,將其作為認定或者推薦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優先人選。
定窯文化代表性傳承人、技藝代表人和工藝美術大師應當履行定窯文化的保護、傳承、研究、宣傳等義務。
第二十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組織定窯文化的綜合研究,建立定窯文化專家庫,鼓勵和支持各類學校、研究機構和個人等開展定窯文化相關文物保護、歷史貢獻、古法燒制技藝、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文化創意、技術創新等有關科學研究、創新實踐,編撰、出版定窯文化專著、刊物、論文、視聽作品等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及新媒體等,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定窯文化。
鼓勵和支持各類學校通過定窯文化進校園和組織開展參觀展覽、研學實踐、第二課堂等活動,進行定窯文化教育。
鼓勵將具有定窯文化特色的經典性元素、標志性符號等應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設計、裝飾或者命名。
第二十二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參與陶瓷博覽會、陶瓷文化論壇、陶瓷文化產品交易會等形式,建立對外交流平臺,促進定窯文化對外傳播、交流與合作。
鼓勵定窯文化研究機構、民間團體、代表性傳承人、技藝代表人和工藝美術大師通過藝術理論研究、藝術創作、優秀作品展演等方式,對外開展文化傳播、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三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財政注資、鼓勵捐贈等方式設立專項基金,專門用于定窯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發揮財政資金帶動社會投資、支持創新創業、促進中小企業成長等作用。
第二十四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市場主導作用,制定支持定窯文化產業集聚發展的措施,優化定窯文化產業布局,支持定窯文化產業園區、陶瓷原材料儲備基地、陶瓷技術創新研發基地等建設,加快發展定窯文化產業新質生產力。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數字化歸集、智能化處理、網絡化傳播等技術,建設定窯文化產業公共服務平臺、陶瓷科技創新平臺、陶瓷產品供需對接平臺,創新陶瓷市場營銷模式,依托國內電商和跨境電商,搭建陶瓷銷售電商平臺,構建現代化定窯文化產業供應鏈體系。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陶瓷企業、科研機構在藝術陶瓷、日用陶瓷等傳統產業的基礎上,加強裝備制造、航天航空等領域陶瓷材料的研發和應用,推動高技術陶瓷、工業陶瓷等新興產業的創新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系統梳理本行政區域內陶瓷企業的分布和規模,科學、精準制定和落實監督管理措施,監督、引導和推動陶瓷企業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陶瓷企業應當遵循綠色環保理念,在傳承定窯傳統制瓷工藝和燒造技術的基礎上,積極推進技術創新,采取循環利用、智能控制等有效措施,對傳統技術和設備進行改造提升,確保大氣、水等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固體廢物妥善處置。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定窯陶瓷文創產品的研發和創意設計,加強各類工藝、美術、設計等相關專業人才與陶瓷企業的產學研聯合,通過融合現代技術、現代設計和其他工藝美術技藝等方法,促進保定地方特色歷史文化和科技、時尚等現代元素融入陶瓷產品。
第二十七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定窯文化產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引導、鼓勵和支持定窯企業申請注冊商標,保護創新性制瓷工藝、技藝和器型設計等方面的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進行優質品牌培育和推廣,創建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自主品牌。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舉報投訴制度,依法查處侵害陶瓷企業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維護公平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
第二十八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定窯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范定窯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參與制定、修改陶瓷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
第二十九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定窯文化旅游新業態,加大對已有定窯文化景區的投入,創建定窯文化旅游消費集聚區、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示范區,打造以定窯文化為核心的系列旅游衍生產品。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定窯文化旅游納入全域旅游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定窯文化旅游重點項目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定窯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與歷史文化名城建設的結合,將定窯文化元素融入城鄉建設發展,培育定窯文化旅游功能區,加強定窯遺址遺存分布范圍及周邊文化古村落的規劃建設。
第三十一條 市和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定窯文化人才培養、引進政策,通過項目合作、實踐基地、學術交流等方式培養和引進高層次、技能型人才,推行人才獎勵、激勵制度,開展相關專業職稱評審評價工作,支持定窯文化人才職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有關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設定窯文化有關專業,保障師資力量,加強定窯文化研究人員和技能人才培養工作。
鼓勵和支持各類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力量自建或者共建定窯文化教學研究和實踐基地、生產性保護基地、傳承基地等,培養定窯文化專業人才。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就下列事項推動本市與邯鄲、邢臺、唐山、石家莊等市的溝通協調和交流合作:
(一)搭建陶瓷企業交流合作平臺,推進陶瓷產品質量、原料、器型、色彩等標準化建設;
(二)支持建立陶瓷產業聯盟,研究制定區域性陶瓷產業發展規劃,協同開展品牌建設、技藝傳承、產業融合、創新發展等活動;
(三)協同開展陶瓷文化研究和傳播,支持相關企業、行業協會、博物館等聯合舉辦陶瓷藝術展、研討會、技能競賽等活動,設計打造精品陶瓷文化旅游線路,推動陶瓷文化旅游帶建設;
(四)推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合作開展相關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協作;
(五)其他可以依法開展區域協作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定窯文化遺址、器物等有關歷史文化資源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定窯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