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CNML文字作者:國內部時間:2021-09-05 20:48
三、建設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家園
(十二)吸引澳門居民就業創業。允許具有澳門等境外執業資格的金融、建筑、規劃、設計等領域專業人才,在符合行業監管要求條件下,經備案后在合作區提供服務,其境外從業經歷可視同境內從業經歷。支持在合作區采取便利措施,鼓勵具有澳門等境外資格的醫療領域專業人才依法取得境內執業資格。高水平打造橫琴澳門青年創業谷、中葡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等一批創客空間、孵化器和科研創新載體,構建全鏈條服務生態。推動在合作區創新創業就業的澳門青年同步享受粵澳兩地的扶持政策。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合作區企業吸納澳門青年就業。對在合作區工作的澳門居民,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澳門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征。
(十三)加強與澳門社會民生合作。加快推進“澳門新街坊”建設,對接澳門教育、醫療、社會服務等民生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有效拓展澳門居民優質生活空間。推動全面放開澳門機動車便利入出合作區。支持澳門醫療衛生服務提供主體以獨資、合資或者合作方式設置醫療機構,聚集國際化、專業化醫療服務資源。允許指定醫療機構使用臨床急需、已在澳門注冊的藥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及使用臨床急需、澳門公立醫院已采購使用、具有臨床應用先進性(大型醫用設備除外)的醫療器械。研究支持粵澳共建區域醫療聯合體和區域性醫療中心,增強聯合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能力。建立合作區與澳門社會服務合作機制,促進兩地社區治理和服務融合發展。大幅降低并逐步取消合作區與澳門間的手機長途和跨境漫游費。
(十四)推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支持澳門輕軌延伸至合作區與珠海城市軌道線網聯通,融入內地軌道交通網。加快推動合作區連通周邊區域的通道建設,有序推進廣州至珠海(澳門)高鐵、南沙至珠海(中山)城際鐵路等項目規劃建設。加強合作區與珠海機場、珠海港功能協調和產業聯動。
四、構建與澳門一體化高水平開放的新體系
(十五)貨物“一線”放開、“二線”管住。“一線”放開方面,對合作區與澳門之間經“一線”進出的貨物(過境合作區貨物除外)繼續實施備案管理,進一步簡化申報程序和要素。研究調整橫琴不予免(保)稅貨物清單政策,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免(保)稅的貨物及物品外,其他貨物及物品免(保)稅進入。“二線”管住方面,從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內地的免(保)稅貨物,按照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合作區內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從內地經“二線”進入合作區的有關貨物視同出口,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涉及出口關稅應稅商品的征收出口關稅,并根據需要辦理海關手續。研究調整適用退稅政策的貨物范圍,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十六)人員進出高度便利。“一線”在雙方協商一致且確保安全基礎上,積極推行合作查驗、一次放行通關模式,不斷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嚴格實施衛生檢疫和出入境邊防檢查,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依法實施監管。加快推進澳門大學橫琴校區與橫琴口岸的專用通道建設,探索在澳門大學橫琴校區與合作區之間建設新型智能化口岸,高度便利澳門大學師生進出合作區。“二線”對人員進出不作限制,對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內地的物品,研究制定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按規定進行監管。
(十七)創新跨境金融管理。加強合作區金融市場與澳門、香港離岸金融市場的聯動,探索構建電子圍網系統,推動合作區金融市場率先高度開放。按照國家統籌規劃、服務實體、風險可控、分步推進原則,在合作區內探索跨境資本自由流入流出和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指導銀行提升金融服務水平,進一步推動跨境電商等新型國際貿易結算便利化,實現銀行真實性審核從事前審查轉為事后核查。在跨境直接投資交易環節,按照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簡化管理,提高兌換環節登記和兌換便利性,探索適應市場需求新形態的跨境投資管理。在跨境融資領域,探索建立新的外債管理體制,試點合并交易環節外債管理框架,完善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全面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范圍,提升外債資金匯兌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一定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根據實際融資需要自主借用外債,逐步實現合作區非金融企業外債項下完全可兌換。在跨境證券投融資領域,重點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扶持合作區具有特色和比較優勢的產業發展,并在境外上市、發債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簡化匯兌管理。
(十八)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場準入制度。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嚴格落實“非禁即入”,在“管得住”前提下,對具有強制性標準的領域,原則上取消許可和審批,建立健全備案制度,市場主體承諾符合相關要求并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即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不斷放寬各類投資者在合作區開展投資貿易的資質要求、持股比例、行業準入等限制。制定出臺合作區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措施。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與澳門銜接、國際接軌的監管標準和規范制度。
(十九)促進國際互聯網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開展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試點,研究建設固網接入國際互聯網的綠色通道,探索形成既能便利數據流動又能保障安全的機制。支持珠海、澳門相關高校、科研機構在確保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安全前提下,實現科學研究數據跨境互聯互通。
五、健全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體制
(二十)建立合作區開發管理機構。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粵澳雙方聯合組建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在職權范圍內統籌決定合作區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項目和重要人事任免。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實行雙主任制,由廣東省省長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共同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委派一名常務副主任,粵澳雙方協商確定其他副主任。成員單位包括廣東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珠海市政府等。
(二十一)組建合作區開發執行機構。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下設執行委員會,履行合作區的國際推介、招商引資、產業導入、土地開發、項目建設、民生管理等職能。執行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派,廣東省和珠海市派人參加,協助做好涉及廣東省事務的協調工作。粵澳雙方根據需要組建開發投資公司,配合執行委員會做好合作區開發建設有關工作。
(二十二)做好合作區屬地管理工作。合作區上升為廣東省管理。成立廣東省委和省政府派出機構,集中精力抓好黨的建設、國家安全、刑事司法、社會治安等工作,履行好屬地管理職能,積極主動配合合作區管理和執行機構推進合作區開發建設。
(二十三)建立合作區收益共享機制。支持粵澳雙方探索建立合作區收益共享機制,2024年前投資收益全部留給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支配,用于合作區開發建設。中央財政對合作區給予補助,補助與合作區吸引澳門企業入駐和擴大就業、增加實體經濟產值、支持本方案確定的重點產業等掛鉤,補助數額不超過中央財政在合作區的分享稅收。
(二十四)建立常態化評估機制。創新合作區國民經濟相關數據統計方式,研究編制合作區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指標體系,全面反映對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貢獻。立足橫琴土地開發現狀,合作區未來新出讓建設用地,應直接服務于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組織對合作區建設及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成效開展年度評估,評估結果向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報告。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五)全面加強合作區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穿合作區開發建設全過程。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適應合作區開發建設新模式和對外開放新要求,積極創新國際化環境中黨的建設工作,把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轉化為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堅強保障。
(二十六)強化法治保障。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在遵循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研究制定合作區條例,為合作區長遠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珠海立足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強化拓展橫琴新區法院職能和作用,為合作區建設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十七)加大賦權力度。支持合作區以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在經濟管理、營商環境、市場監管等重點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有關改革開放政策措施,涉及需要調整現行法律的,由有關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相關議案,經授權或決定后實施;涉及需要調整現行行政法規的,由有關方面按法定程序提請國務院授權或決定后實施。
(二十八)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越是開放越要注重安全,強化底線思維,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及時研究處置合作區改革開放過程中的各種風險。綜合運用稽查、核查、調查、緝私等監管手段,嚴厲打擊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建立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金融監測管理體系,構筑金融“防火墻”。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合作區財稅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對禁限管制、高風險商品等,依法實施口岸聯合查驗和入市監管,嚴守國家安全底線。
(二十九)加強組織實施。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粵澳雙方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快構建開放共享、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高標準、高質量推進合作區建設。合作區管理委員會要抓緊制定實施方案,按規定明確開發管理和執行機構具體組建方案和詳細職責分工。按照合作區發展新要求,修編《橫琴總體發展規劃》。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制定具體措施,加大對合作區建設指導支持力度,把合作區作為本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試驗田和先行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合作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合作區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重大事項按程序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