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定晚報作者:時間:2022-11-28 09:05
張三與李四是同事,張三因治病向李四借錢。李四便將平日節(jié)省下來的存款10萬元借給張三。張三向李四出具借條,載明借款期限6個月,利息2萬元。6個月后,李四要求張三歸還本金10萬元及約定的利息。張三卻說:“當初約定的利息過高,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我按照銀行一年期貸款利息還你錢,超過的部分我不還了。”張三這么做合法嗎?
【解析】
不合法。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xí)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明確,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quán)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綜合上述規(guī)定,本案中,張三“按照銀行一年期貸款利息還你錢”的說法無法可依,其只能拒絕清償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但是對于未超過四倍利率的部分,具有無法推脫的償還義務(wù),仍需清償。
趙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