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定日報作者:時間:2024-12-08 11: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更新活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保護和傳承歷史文化,推進現代化品質生活之城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空間形態與功能的持續完善和優化調整,包括:
(一)以城中村、老舊小區、危舊房屋等為更新對象,提升居住品質的城市更新;
(二)以老舊廠區、低效倉儲、市場、樓宇等建筑物、構筑物、閑置用地為更新對象,盤活低效資源的城市更新;
(三)以老舊街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等為更新對象,提升城市風貌的城市更新;
(四)以老舊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為更新對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
(五)以綠色空間、濱水空間、生態廊道等為更新對象,提升生態環境品質的城市更新;
(六)以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災害防御工程、應急避難工程等為更新對象,提升城市韌性的城市更新;
(七)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本市城市更新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定位,堅持歷史文化保護和傳承,堅持生產、生活、生態合理布局,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遵循政府統籌、市場運作,規劃引領、分類實施,量力而行、穩妥推進,公益優先、綠色低碳,利益平衡、法治保障,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決定城市更新相關重大事項。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城市更新工作,并對城市更新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的城市更新需求,組織居民、村民參與城市更新活動。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指導,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和規范。縣級人民政府確立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行政審批等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進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制度。專家委員會為城市更新活動提供咨詢、論證服務,其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完善數據共享機制,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保障。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和計劃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城市體檢評估制度,完善城市體檢評估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城市體檢評估工作。城市體檢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編制城市更新規劃、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更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市更新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以城市更新規劃為指引,綜合考慮未來發展定位、存量更新資源、公共要素配置、空間布局等因素,確定更新總量控制、規劃調整建議、更新項目劃定等相關內容。
城市更新單元作為具備城市更新價值相對成片的區域,可以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更新項目。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項目庫內的項目實行常態申報和動態調整。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對在庫項目進行分類管理,提供政策與專業咨詢等服務,協助城市更新項目生成與實施。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依據城市更新規劃,結合城市更新單元策劃方案和城市更新項目庫,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明確城市更新具體項目、區域規模、更新方式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
第十四條 物業權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議;
(二)自行或者委托進行更新,也可以與經營主體合作進行更新;
(三)城市更新實施過程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物業權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更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制度要求;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城市更新相關現狀調查、意愿調查等工作,提供相關資料;
(三)履行業主義務,參與共有部分的管理,對共同決定事項進行協商,執行業主依法作出的共同決定;
(四)執行經本人同意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報有關部門依法審查通過的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確定實施主體。涉及單一物業權利人的,物業權利人自行確定實施主體。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協商一致后共同確定實施主體。無法協商一致,涉及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由業主依法表決確定實施主體。
因維護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確需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無法依據上述規定確定實施主體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充分征詢物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意見,依法采取招標等方式確定實施主體。
第十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負責開展項目范圍內現狀評估、房屋建筑性能評估、消防安全評估等工作,與相關物業權利人進行充分協商,并征詢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更新范圍、更新方式、更新內容、設計方案、建設計劃、土地使用方式、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成本測算、資金籌措方式、運營管理模式、實施前后的產權情況、意見征詢情況等內容。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專家進行聯合審查。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出現更新目標、更新方式、更新內容等重大調整,或者影響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報請審查。
第十八條 在城市更新過程中物業權利人確需搬遷的,應當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依法與需搬遷的物業權利人協商一致后簽訂搬遷安置協議,明確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案。
第十九條 實施城中村、老舊小區更新改造的,應當統籌考慮群眾意愿、規劃布局、安全隱患等因素,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推動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有機嵌入社區、公共服務項目延伸覆蓋社區,加強養老、托育、家政、快遞等便民服務設施建設,改善居住條件。
實施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規劃引領、連片改造,合理補償、安置先行,依法推進、穩妥有序的原則。安置區規劃選址應當充分考慮群眾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合理安排。按照社區公共設施配置要求,完善商業服務、社區服務等設施建設,為居民提供高品質宜居環境。
實施老舊小區更新改造的,應當利用居住社區內空地、拆除違法建設騰空土地等,增加公共活動空間;利用公有房屋建筑、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和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閑置鍋爐房等存量房屋資源,增設社區衛生服務設施、幼兒園、警務室、養老托育設施、文化體育設施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和便民商業服務設施,加強居住社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實施危舊房屋改建的,鼓勵依法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補充部分城市功能,適度改善居住條件。
對于位于重點地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危舊房屋,按照危險程度、影響范圍等具體條件,分類分時實施修繕;對經專業評定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鼓勵和引導物業權利人通過騰退外遷改善居住條件。
危舊房屋改建實行物業權利人出資、社會籌資參與、政府支持的資金籌集模式。
第二十一條 實施老舊廠區更新改造的,應當注重工業遺產保護和活化利用,明確保留保護建筑,依法依規開展修繕、維護;充分挖掘文化內涵和再生價值,發展文化創意、科技研發、旅游康養、休閑娛樂、商業服務等產業,增強城市活力。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老舊街區更新改造的,應當完善老舊樓宇等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消除安全隱患、提升空間品質、優化業態結構,建設精品街道、城市客廳等活力街區,打造一刻鐘便民生活圈。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等的保護和活化利用,保持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彰顯和延續地方歷史文化特色。
實施歷史文化街區更新改造的,應當保護傳承城市歷史文脈,鼓勵小規模、漸進式、微改造等有機更新方式。
對歷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應當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依法通過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國有歷史建筑可以依法通過公開招租等方式進行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條 實施市政基礎設施更新改造的,應當完善道路網絡、停車場、便民市場、環境衛生、供水、排水、供熱、供電、供氣等公共基礎設施。推進綜合管廊建設,完善市政供給體系,建立市政專業整合工作推進機制。
實施老舊、閑置公共服務設施更新改造的,鼓勵利用存量資源改造為公共服務設施和便民服務設施,按照民生需求優化功能、豐富供給,提升公共服務設施的服務能力與品質。
實施老舊公共安全設施更新改造的,應當加強城市安全保障,提高城市應對多風險能力。
第二十五條 實施公共空間更新改造的,應當統籌綠色空間、濱水空間、慢行系統等,改善環境品質與風貌特色。
按照公園城市建設要求,完善城市公園體系,全面提升城市生態環境品質。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更新活動中,應當按照海綿城市、韌性城市建設要求,提高城市防澇、防洪、防疫、防災和應急避險等能力。
第二十七條 既有建筑更新,應當因地制宜選擇改造方式,分類施策實施更新改造。推進既有建筑適老化、適兒化改造和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實施大型公共建筑平急兩用提升改造,提高應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八條 既有多層住宅需要加裝電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進行表決。加裝電梯過程中產生爭議的,依法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加裝電梯相關協調、推進工作。
業主應當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美德,加強溝通協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產業提升等城市更新項目的財政資金支持。鼓勵通過依法設立城市更新基金,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改造資金。
鼓勵采用市場化運作方式或者財政支持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運營和物業管理。按照誰受益、誰出資原則,鼓勵物業權利人出資參與更新改造。
城市更新項目依法享受財政、金融、土地、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條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的綠地率可以按照區域統籌核算,建筑退距、建筑間距、日照標準、機動車停車數量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現狀的標準進行更新。
鼓勵有關行業部門探索創新、有效、適用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以適應城市更新需求為重點,補充完善各類行業用地標準以及消防、人防、市政等工程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一條 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應當確保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確實無法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歷史建筑,按照尊重歷史、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應當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
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城市更新要求,依法制定相適應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術規范或者方案審查流程。
第三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制定建筑用途變更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的正負面清單、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和技術標準。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為建筑用途轉換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撐,辦理建設、使用、運營等相關手續,加強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
第三十三條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的,國有建設用地可以依法采取租賃、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或者劃撥方式配置。
根據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配置的,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鼓勵在城市更新活動中采取租賃方式配置工礦倉儲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租賃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當依法登記,租賃期滿后可以續租。
第三十四條 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用于發展國家、本省和本市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的,在納入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劃后,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五年過渡期政策。
對改造項目中已批未用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三畝以下的零星土地,可與周邊用地整合實施。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不影響風貌的前提下,改造項目可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更新活動中,可以采用彈性年期出讓方式配置工礦倉儲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采取租賃方式配置的,土地使用年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涉及繳納或者補繳土地價款的,應當考慮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貢獻等因素,綜合確定土地價款。
第三十六條 城市更新范圍內已取得土地和規劃審批手續的建筑,可以納入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研究后一并辦理相關手續。無審批手續、審批手續不全或者現狀與原審批不符的建筑,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涉及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不涉及違反法律規定的,經公示后可以納入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研究后一并辦理相關手續。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權屬清楚、界址清晰、面積準確,實施更新后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七條 鼓勵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采取分層開發的方式,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補充建設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并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支持將符合要求的地下空間用于便民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補充完善街區服務功能。
第三十八條 商業、商務辦公建筑內,在滿足相關標準和規范、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可以新增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和餐飲等服務配套功能。
在不違反規劃、確保安全且依法征得業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利用小區以及周邊存量土地,用于建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
對加裝電梯和利用小區內空地、荒地、綠地及拆違騰空土地等建設各類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可以不增收土地價款。
老舊廠區更新改造允許對原有建筑進行隔層改造以及增加連廊、電梯等配套設施。
第五章 城市更新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審查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加強對城市更新項目實施過程和后期運營的監督管理,確保按照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建設和運營。
第四十條 對于違反城市更新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體檢評估,是指通過綜合評價城市發展建設狀況、有針對性制定對策措施,優化城市發展目標、補齊城市建設短板、解決“城市病”問題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二)物業權利人,是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動產但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市公共空間和設施建設管理責任的單位以及其他可以依法被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