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定晚報作者:時間:2025-02-14 11:06
為統一投資者權益變動標準,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1月10日,證監會公布《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9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規則,投資者持股變動達到5%時須暫停交易、公開披露,其目的是對收購進行預警、平衡各方利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達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報告與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監會解釋,長期以來,對前述要求存在刻度、幅度兩種理解,“刻度說”認為,持股比例達到5%及其整數倍時(如10%、15%、20%、25%、30%等),暫停交易并披露;“幅度說”認為,持股比例增減量達到5%時(如6%增至11%、12%減至7%),暫停交易并披露。
從監管實踐和境外經驗來看,上述兩種理解長期存在,不便于投資者理解和操作。考慮到“刻度說”在計算權益變動披露和暫停時點時更便捷,有利于減少實踐中投資者無意違規的情形,也有利于市場快速掌握重要股東的持股信息,更能體現收購預警意義。
因此,《法律適用意見》對《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進行解釋,一是明確投資者權益變動的刻度標準,針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涉及的“每增加或者減少5%”、“每增加或者減少1%”,明確為觸及5%或1%的整數倍;二是明確投資者持股比例被動觸及刻度時無需履行披露和限售義務,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變化導致的投資者持股變動進行公告;三是新老劃斷,明確新規自發布起實施,新規施行后新發現的過去違規行為,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執行。
證監會介紹,《法律適用意見》將投資者權益變動統一明確為刻度標準,一方面,便于投資者理解,投資者只需關注自身的“靜態”持股比例,無需考慮復雜的計算問題,將減少合規成本;另一方面,更能體現上市公司收購的預警意義,便于市場及時了解重要股東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權變更風險,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信息。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強政策解讀,做好《法律適用意見》實施相關工作。 據《中國銀行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