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保定晚報作者:時間:2025-06-17 08:42
金融監管總局日前發布《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作出規范,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威懾遏制違法違規行為。
《暫行規定》共三十一條。《暫行規定》審慎界定名單列入范圍??傮w來看,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主體受到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監管強制措施,且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依照《暫行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具體來看,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受到金融監管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下列行政處罰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被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業務許可證;取消或者撤銷終身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
當事人未受到前條所列行政處罰,但因下列行為之一,受到金融監管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從重行政處罰,或者限制市場準入、責令轉讓股權的監管強制措施,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具體有六項:一是以欺騙、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二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或者業務許可證。三是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四是金融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濫用股東權利或者不履行股東義務,導致嚴重損害金融機構、客戶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五是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金融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或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此外,當事人在金融監管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暫行規定》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了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被列入名單的嚴重失信主體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
《暫行規定》還明確,金融機構可以查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在投融資、授信、貸款、保險等業務中參考使用。
《暫行規定》嚴格規范名單管理程序。對列入、移出名單的具體程序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列入名單滿3年將移出名單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時規定了事先告知、異議處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關主體知情權、申辯權。
《暫行規定》還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鼓勵嚴重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列入名單滿1年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移出,明確了提前移出條件、審核期限等。
金融監管總局指出,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暫行規定》并適時發布實施。
據《中國銀行保險報》